行为税
行为税:是以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行为为课税对象的税种。如印花税、屠宰税等。行为的解释极其广泛,人们的经济活动、社会活动以及文化、体育、娱乐等活动都可以解释为行为。国家可以选择特定的行为来课税,既要增加财政收入,又要做到限制某些行为,达到对社会生活的税收调节。我国对行为的课税曾有烧油特别税、奖金税、建筑税等,现行的屠宰税、车船使用税等。
国家为了对某些特定行为进行限制或开辟某些财源而课征的一类税收。例如,针对一些奢侈性的社会消费行为,征收娱乐税、宴席税;针对牲畜交易和屠宰等行为,征收交易税、屠宰税;针对财产和商事凭证贴花行为,征收印花税,等等。行为税收入零星分散,一般作为地方政府筹集地方财政资金的一种手段。
沿革 印花税于1624年创始于荷兰,由于征收数额小而征税范围广,各国相继仿效。到20世纪80年代,继续征收印花税的有荷兰、英国、日本、伊朗等国。此外,荷兰、法国、日本有登记税或登记许可税,联邦德国、瑞典等国有彩票税,日本有纸牌税,美国有赌博税,其他国家还有狩猎税、养狗税,等等。
中国历史上对行为的课税,由来已久,办法由各地自订,列于杂税之中。以后效法西欧,于中华民国初年开征了印花税,其后,国民党政府又不断扩大征税范围,使杂税名目繁多,税费交错并存,苛重扰民,商民深受其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为税 建国后,国家对行为的课税几经变动,特种消费行为税、印花税等已于50年代停征。其后继续征收的行为税有:交易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牌照税;1982年和1983年还分别开征了烧油特别税、建筑税。
交易税 对在集市贸易和牲畜交易市场进行商品成交活动时征收的税。1950年开征交易税时,包括粮食、土布、药材、牲畜和棉花五个税目。1953年对粮食、土布改征货物税,停征药材交易税,保留牲畜交易税。牲畜交易税是对牛、马、骡、驴、骆驼五种牲畜在买卖成交时按照交易价格向买方征收的一种税。它除为国家积累一部分财政资金外,对于配合市场管理,促进牲畜交流,发展农牧业生产具有一定意义。1962年开征集市交易税,它是对在集市贸易市场上出售列举征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列举征税的产品主要有家畜、肉类、干鲜果、土特产品和家庭手工业产品等。
屠宰税 在屠宰按税法规定的几种牲畜时向屠宰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纳税人包括屠宰牲畜的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所属的集体伙食单位以及城乡居民、外侨等。其征收范围,主要是屠宰猪、羊、菜牛三种牲畜。征收屠宰税,主要是为地方开辟财源,同时为了保护耕畜。
车船使用税 对行驶于国家公共道路的车辆,航行于国内河流、湖泊或领海口岸的船舶,按其种类、大小,实行定额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人为车船使用人。他们既有车船使用行为,又享受交通建设利益,因此要向国家履行其纳税义务。车船使用税按机动与非机动车船种类,实行定额征收。
烧油特别税 以用于锅炉以及工业窑、炉烧用的原油、重油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中国财政部于1982年 4月颁布了《关于征收烧油特别税的试行规定》,从1982年7月1日起,开征烧油特别税。烧油特别税只限于特定的油品和特定的用途,在供油环节由供油单位负责代收代交,采取从量定额征税。它属于价外税,不增加供油单位的负担,直接调节烧油单位的经济利益。开征烧油特别税,目的在于运用税收杠杆,缓和油品供求方面的矛盾,加速以煤炭代替烧用石油的过程,促进能源利用结构的合理化。
建筑税 对一切国营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地方政府以及所属城镇集体企业以自筹资金从事基本建设活动征收的税。国务院于1983年9月20日发布《建筑税征收暂行办法》,规定自同年10月1日起在全国实行。开征建筑税有利于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防止重复建设;适当集中一部分预算外资金,保证国家重点建设的资金需要;同时有利于加强对基本建设的管理,调整投资结构。建筑税属于对全民所有制单位内部的征税,对城乡居民、个体经济、乡镇企业等兴建房屋或从事其他基建活动的,不征建筑税。它是对从事计划外建筑工程的特定行为的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