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存款
企业存款
企业存款是工业、商业(含粮食、外贸)和国营农业等企业存在银行的存款。按存款期限分为定期存款和活期存款;按资金形式不同分为结算户存款和专用基金存款。
本省解放以前,除中央银行外,其他银行都有办理这项业务。主要存款对象是各种商行、土特产出口商和工矿产品厂商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在银行的存款不断增加,逐步成为银行信贷资金的主要来源之一。1950年3月12日,中共福建省委颁发《关于机关、部队、公营企业现金管理的规定》。同年4月7日,政务院颁布《关于实行国家机关现金管理的决定》。银行根据上述规定,在开展现金管理的同时,举办企业存款业务。凡国营企业、地方国营企业(包括工矿、贸易、交通及机关所属的企业等),及县级以上合作社本身有生产或从事经济活动的单位,都须在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建立帐户。各单位之间的一切买卖往来,不得以现金私自交换,亦不得互相发生商业信用,必须通过银行帐户进行结算。
全省企业存款随着国民经济的逐步恢复和银行机构的普遍设立,到1952年达0.34亿元,占同期各项存款总余额的27%,与1950年比,分别增长9.8倍和提高18个百分点。在1978年以前,银行主要用行政手段组织企业存款。国营企业除流动资金存入银行外,大修理基金、奖励基金、福利基金和折旧基金等也在银行建立专用基金存款户。随着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不断发展壮大,本省国营工业、商业、农业和集体企业在银行的存款大量增加,到1978年,全省企业存款达7.55亿元,比1952年增长21.5倍。由于其他各项增加更快,因此企业存款占全省各项存款总余额的比重反而少0.7个百分点。在同期企业存款中,国营工业存款达3.52亿元,占1978年企业存款的46.5%;商业存款1.43亿元,占19%;国营农业存款达0.61亿元,占8.0%;工业企业专用基金存款达1.06亿元,占14%;集体企业存款达0.94亿元,占12.5%。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本省国民经济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企业生产、流通规模不断扩大,对银行信贷资金的需要量相应增加,为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必须扩大信贷资金来源。同时,银行内部对信贷资金管理进行改革,促使各级银行扭转“重贷轻存”思想,重视企业存款工作,采用以经济手段为主和多种方式吸收企业存款。
1982年8月,省人行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单位定期存款暂行办法》,规定凡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包括部队后勤部门所属的企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提留归单位所有的短期不用资金和地方财政结余存款,均可在其当地开户银行办理定期存款。暂定办理二年、三年两种整存整取定期存款,人民币一万元起存,多存不限。本金一次存人,由银行发给存单,到期一次支取本息。定期存款坚持自愿原则,但因存款利率较高,不到原定存期,不能提前支取。定期存款到期后,可以办理转期手续。如到期后未办转期手续,以后来取的,其过期部分的利息,照原存款按企业单位活期存款利率,算到取款日的前一天止。实行此办法后,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全省单位定期存款不断增加。
1984年3月,省人行发出《关于下放银行业务权限,更好支持我省经济建设发展的意见》,重申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只要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经营正当,一般都允许在银行开户和办理结算,并给予贷款支持。对国营和集体企业分开独立核算的承包经营单位,也同意另开结算户头。据1984年全省20个市、县统计,新开户单位增加的存款,占全省当年企业存款增加数的45%。
1985年8月,人民银行改革结算票据交换办法,成立票据中心交换站,组织专业银行定时交换,提高票据当天入帐抵用率。据福州市工商行和农行统计,改革前市区代收票据(包括辖内跨系统)平均日资金抵用率只有12.36%,改革后提高到71.87%。福州市工行还召开企业存款大户座谈会,征求企业意见,改进结算工作,并建立企业存款大户的登记和分析制度,以加强重点企业存款的组织工作。另外,还实行“以贷促存”等办法,深受客户欢迎。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企业自主权扩大和承包责任制的落实,企业生产经营规模不断扩大,留利大量增加。银行除采用以经济手段为主组织企业存款外,还把计划与资金管理分开,使吸收企业存款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企业存款不断增加。到1988年,全省企业存款达74.41亿元,占同期各项存款总余额的40%。分别比1978年增长8.9倍和提高14.21个百分点,在同期企业存款中,国营工业存款达16.32亿元,占21.9%;商业存款达21.15亿元,占28.4%;国营农业存款达4.02亿元,占5.4%;建筑企业存款达18.41亿元,占24.7%;工业企业专用基金存款达5.70亿元,占7.7%;集体企业存款达6.92亿元,占9.3%;个体工商业存款达0.26亿元,占0.4%;单位定期存款达1.67亿元,占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