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服务协议
《金融服务协议》(Agreement on Financial Services)即《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五议定书),是世界贸易组织1997年12月13日谈判达成的协议,于1999年3月1日生效。“第五议定书”本身很简短,仅规定了生效时间等程序性事项,协议的主要内容是所附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关于金融服务的具体承诺减让表和《服务贸易总协定》第2条豁免清单。协议要求放宽或取消外资参与本地金融机构的股权限制,放宽对商业存在(分支机构、子公司、代理、代表处等形式)的限制,以及对扩展现有业务的限制。协议不仅包括银行、证券和保险三大金融服务的主要领域,而且包括资产管理、金融信息提供等其它方面。承诺成员允许外国公司在国内建立金融服务公司并按竞争原则运行;外国公司享受与国内公司同等的进入市场的权利,取消跨边界服务的限制;允许外国资本在投资项目中的比例超过50%。同时,成员政府有采取审慎措施,保证金融体系完整和稳定的权利,如为保护投资者、储户、保险投保人而采取的措施。金融服务的范围包括:银行和其它金融服务,保险及其相关服务。
金融服务业是国际服务贸易最重要的组成部分。金融业也是各国国民经济的命脉。因此于1997年12月12日,70个国家签署了以56份金融开放承诺为基础的《全球金融服务协议》。
《金融服务协议》主要包括一个核心文件及各成员提交的承诺表和豁免清单。其承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关于国民待遇和市场收入。发达国家因其金融业的高度发达而普遍愿意开放金融服务市场,只对市场准人和国民待遇规定极少的限制。发展中国家虽然也保证给予外国金融机构以国民待遇,但仍对市场准人规定了很多条件和限制。
(2)关于提供服务的方式。发达国家允许其他国家以一切可能的方式在本国设立金融机构和向本国消费者提供跨境金融服务,同时也保障本国公民在境外消费金融服务。发展中国家以保护本国消费者为由,在许多部门禁止或严格限制外国金融机构跨境提供金融服务,而只允许其以在国内设立分支机构的方式提供服务,以更利于监管和控制。
(3)关于开放的具体金融部门。绝大多数国家愿意开放再保险服务和银行业中的存款和贷款业务,而对于保险业中的人寿保险、银行业中的清算和票据交换、证券业中的衍生金融产品交易等,许多发展中国家不做出具体承诺或加以严格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