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CP500/UCP600
国际商会为明确信用证有关当事人的权利、责任、付款的定义和术语,减少因解释不同而引起各有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和纠纷,调和各有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于1930年拟订一套《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Commercial Documentary Credits),并于1933年正式公布。以后随着国际贸易变化国际商会分别在1951年,1962年,1974年,1978年,1983年、1993年进行了多次修订,称为《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被各国银行和贸易界所广泛采用,已成为信用证业务的国际惯例。现行的是1993年版本,称为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简称《UCP 500》),并于1994年1月1日实行。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 500)共49条,包括:总则和定义、信用证的形式和通知、责任与义务、单据、杂项规定、可转让信用证和款项让渡等七个部分。各条款规定了各当事方的责任范畴。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本)》第500号出版物使用十余年后,从2007年7月起,被《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第600号出版物所代替,简称为《UCP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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