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T协议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Agreement on 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的简称。是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一项多边贸易协议,是在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同名协议的基础上修改和补充的。它由前言和15条及3个附件组成。主要条款有:总则、技术法规和标准、符合技术法规和标准、信息和援助、机构、磋商和争端解决、最后条款。协议适用于所有产品,包括工业品和农产品,但涉及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由《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进行规范,政府采购实体制定的采购规则不受本协议的约束。协议对成员中央政府机构、地方政府机构、非政府机构在制定、采用和实施技术法规、标准或合格评定程序分别作出了规定和不同的要求。协议的宗旨是,规范各成员实施技术性贸易法规与措施的行为,指导成员制定、采用和实施合理的技术性贸易措施,鼓励采用国际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保证包括包装、标记和标签在内的各项技术法规、标准和是否符合技术法规和标准的评定程序不会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减少和消除贸易中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合法目标主要包括维护国家基本安全,保护人类生命、健康或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保证出口产品质量,防止欺诈行为等。技术性措施是指为实现合法目标而采取的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等。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附件1为《本协议下的术语及其定义》,对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国际机构或体系、区域机构或体系、中央政府机构、地方政府机构、非政府机构等8个术语作了定义。附件2是《技术专家小组》。附件3是《关于制定、采用和实施标准的良好行为规范》,要求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非政府机构的标准化机构以及区域性标准化机构接受该《规范》,并使其行为符合该规范。
  协议规定设立技术性贸易壁垒委员会负责管理、监督、审议协议的执行。
  技术贸易壁垒协议
  一、技术贸易壁垒协议的产生背景
  产品标准在生产中具有重要作用,它可以减少各种生产投人和生产机械的应用,从而降低了成本,也节省了设计、生产、运输和仓储的开支。标准在国际交易中是必不可少的,因为它确保了货物质量的一致性。标准还可减少由进出口货物的规格、质量和服务引发的争端。
  商业交易中使用的许多标准是自愿的。实际上,出口企业也会发现其中的一些有强制性标准的效应。当大型企业拒绝购买不符合他们所制定的标准的货物时,就会发生这种情况。
  各成员国政府经常制定各种产品的健康和安全标准,并通过有关法律来保护消费者,因为,后者无法鉴别使用这些产品时的危险。另外,各成员国政府还制订了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的法规。
  当各成员政府采用了不同的产品标准后,制造商就不得不调整其生产工艺,以满足不同出口市场的技术规格要求,因而增加了设备安装的成本,也使公司无法从规模经济中获益。
  此外,有些国家为了保护国内市场,故意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严重影响国际贸易的正常发展。
  为了发展国际贸易,减少因技术性要求、产品标准的过分差异而造成的障碍,在乌拉圭回合中,各谈判方达成了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它由15个条款和3个附录组成;包括技术法规和标准,技术条例和标准的一致性,情报与援助等内容。
  二、基本内容
  (一)总原则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规定,成员在实行上述强制性产品标准时,不应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并且,这些标准应以科学资料和证据为基础。
  该协议认为,如果强制性标准基于国际通行的标准,它就不会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然而,如果由于地理、气候及其它方面的原因,成员不能使自己的强制性规定以国际规定为基础时,他们就有义务以草案形式公布这些规定,让其他成员的生产商有机会提出意见。协议还要求,成员有义务在最终确定标准时考虑这些意见,以保证由其他成员生产和出口的产品的特性得到适当考虑。
  (二)统一术语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中含有适用于产品标准的国际规则。协议用“技术规定”这一术语指强制适用的标准,用“标准”这一术语指自愿标准。
  这两个术语包括的内容有:
  ①产品特性;
  ②影响产品特性的工艺和生产方法;
  ③术语和符号;
  ④产品的包装和标签要求。
  协议规则仅适用于影响产品质量和其它特性的工艺和生产方法。其它方面的工艺和生产方法不在协议条款范围之内。
  (三)成员义务
  在协议序言第二条中提出了对成员方技术规定的要求;1.技术规定需符合的条件
  协议认识到成员有权采用技术规定制定强制性的产品标准(包括包装和标签要求)。颁布实行这些规定是为了保证出口产品质量,保护人类健康或安全,以及保护动植物或环境。协议要求成员确保其技术规定符合如下的条件:
  第一,在最惠国待遇基础上适用于所有来源的进口货物;
  第二,进口产品享受的待遇应不低于国产品享受的待遇(国民待遇原则);第三,制定和实施的形式不应对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
  第四,应以科学资料和证据为基础。
  协议还规定了管理当局在制定技术规定时应考虑的标准,以避免对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
  2.技术规定要基于国际标准
  确保技术规定不对贸易造成不必要障碍的一种方法是以国际标准作为基础。协议要求成员有义务基于国际标准制定技术规定。当管理当局由于气候、地理或技术因素认为国际标准效果不好或不合适时,可以作为例外处理。为在国际范围进一步协调技术标准,协议呼吁世贸组织成员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组织和其他国际标准组织的工作。
  3.对制定与现行国际标准不符的技术规定的程序要求
  协议规定,当成员在制定与现行国际标准不符的强制性技术规定时,应遵循一定的程序性规则。协议要求成员在通过未基于现行国际标准的技术规定时,公开发布通告并通知世贸组织秘书处。另外,在通过此类规定之前,他们必须提供足够的说明。这些条款意在给有关出口成员提供一个就标准草案提出意见的机会,以确保在最终通过的规定中考虑到他们所产产品的特性。协议要求准备采用技术规定的成员有义务在最终确定规定内容时考虑出口商的意见。
  (四)技术文本的获取
  1.保证外国供应商在正常状态下在进口国取得确认证书
  对一些实施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管理当局也许会要求,只有在制造商或出口商从进口成员的指定机构或实验室取得证明其产品符合标准的确认证书时,进口产品才能销售。为避免外国供应商在获取确认证书时处于不利地位,协议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在评估的程序方面,对外国供应商的待遇应不低于对国内供应商的待遇;
  第二,对外国供应商征收的费用应与对国产品征收的费用相当;第三,选样测试不应给外国供应商带来不便。
  2.鼓励进口成员接受出口成员本身的技术确认书
  由于管理当局要求产品符合其标准,因此,如果成员满意地认为出口成员所实行的产品标准和验证符合标准的程序与他们自己的一致,协议就鼓励他们接受出口成员中具备资格的评定机构所进行的测试及评定结果。不过,协议强调,只有在进口成员相信出口成员评定机构的技术能力时,才有可能相互承认确认证书(第六条)。
  (五)统一国内规则
  在许多成员中,实施强制性标准的技术规定以及评定符合标准的系统不仅通过中央政府机构,而且也通过地方政府及非政府机构来指定和实施。协议施加给成员一项有约束力的义务,要求其中央政府机构在指定实施强制性标准时遵守协议的纪律。不过,有的成员宪法不允许作为协议签字成员的中央政府代表其地方政府接受协议义务的约束,协议呼吁这些政府尽可能采取合格的措施保证这些地方政府遵守协议的纪律(第七条)。
  (六)规则“自愿标准”
  如前所述,产业界出口商所适用的标准中有许多是自愿标准。这些标准通常由这些成员的标准化机构来制定。如各成员的自愿标准差距太大,就可能给国际贸易带来麻烦。协议还包括“良好行为守则”,要求成员的标准化机构在制订、通过和实施标准时应遵守该协议的规定。该协议要求成员的标准化机构遵循与规定强制性标准相类似的原则和规则。因此,该协议要求这些机构承诺以下条件:
  第一,以国际标准作为其国家标准的基础;
  第二,在资源允许的限度内,全面参与产品国际标准的制定。
  为使外国生产商了解不同成员有关机构正在进行的标准化工作的情况,协议进一步要求这些机构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他们的工作计划,提供正在制定的标准和过去采用的标准信息。在公布时,协议也要求这些机构向ISO/IEC的信息中心通知其出版物的名称和获取出版物的渠道。
  该协议还要求标准化机构至少留出60天时间供有关的其他成员提出意见。这些意见通常通过各成员的标准化机构递交。该协议呼吁标准化机构在最终定稿时考虑这些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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