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等贸易
一、对等贸易的含义
对等贸易(Counter Trade)也称对销贸易或反向贸易,是买方承担向买方购买同等价值商品或劳务的贸易方式。一般认为这是一种以货物或劳务(包括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等无形财产) 作为偿付贷款手段的一种贸易方式。它把进口和出口结合起来,组成相互联系的整体交易,交易双方都有进有出,并求得各自的收支基本平衡。
二、对等贸易的形式 对等贸易有多种形式,但基本形式有三种,即:易货贸易(Barter Trade)、互购(Counter Perchase)和补偿贸易(Compensation On Trade)。
1.易货贸易
传统的易货贸易,一般是买卖双方各以等值的货物进行交换,不涉及货币的支付,也没有第三者介入,易货双方签订一份包括相互交换抵偿货物的合同,把有关事项加以确定。在国际贸易中,使用较多的是通过对开信用证的方式进行易货,即由交易双方先订易货合同,规定各自的出口商品均按约定价格以信用证方式付款。先开立的信用证以收到、认可对方开出的等值或基等值的信用证为生效条件。另外,国家间签订的换货清算协定实际上也是扩大了的易贷方式。根据协定规定,任何一方的进口或出口,由双方政府的指定银行将货值记账,在一定时期内互相抵冲结算,其差额毛有的规定结转下一年度,有的规定以现汇支付超过约定摆动额部分的差额。
2.互购
互购又称"平行贸易"或"回购",它是指交易双方互相购买对方的产品。互购贸易涉及使用两个既独立而又相互联系的合同;交易双方先签订一个合同,约定由行进口国(往往是发展中国家)用现汇购买对方的货物(如机器、设备等),并由先出口国(通常是发达国家)在此合同中承诺在一定时期内买回头货;之后,双方还需签订一个合同,具体约定由先出口国用所得货款的一部分或全部从先进口国购买商定的回头货。互购不是单纯的以货换货,而是现汇交易,而且不要求等值交换。
3.补偿贸易
补偿贸易,是指在信贷基础上进口设备,然后以回销产品或劳务所得价款,分期偿还进口设备的公款及利息。它既是一种贸易方式,也是一种利用外资的形式。我方先以赊购的形式,从国外进口设备和技术等,待投产后,用所生产的产品和劳务偿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这种形式既利用了外资,也扩大了商品的销售渠道。补偿贸易与加工贸易相结合,通常称为“三来一补”。在当前我国开展的补偿贸易中,按照用来偿付的标的的不同,大体上可分为三类:
(1)直接产品补偿。即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由设备供应方向设备进口方承诺购买一定数量或金额的由该设备直接生产出来的产品。这是补偿贸易最基本的做法。
(2)其他产品办偿。当所交易的设备本身不生产产品或设备所生产的直接产品非对方所需或在国际市场上不好销时,可由双方协商,用回购其他产品来代替。
(3)劳务补偿。双方根据协议,通常由外商代我方购进所需的技术、设备,货款由外商垫付,我方按外商要求加工生产后,从应收的工缴费中分期扣还给外商。
三、对等贸易的国家管理。
对等贸易在全世界被广泛采用并得到迅速发展是在二次大战以后,这是因为战后贸易保护主义盛行,某些国家国际收支恶化,进口苦于无外汇,出口又少渠道,所以不得不求助于进口与出口相结合的对等贸易。我国自1949年以来,对前苏联、东欧等国家的贸易,长期在政府间签订贸易协定的基础土,以记账方式进行。1951年,我国政府曾先后颁布过《易货贸易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为了开展补偿贸易,国务院于1978年颁发试行办法,后又于1979年9月颁发了 《开展对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办法》,1981年7月国家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又颁发了 《关于执行<开展对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办法>的几项规定》。这些文件对补偿贸易的范围、项目的审批程序、在补偿期间免缴税利和外汇结算等问题作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