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纺织品配额证
一、定义
为了履行我国与纺织品进口设限国家签定的双方纺织品贸易协定,对输往协定国的纺织品,由经贸部或有关地方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纺织品出口证书。
二、办理程序
根据规定,对出口纺织品的配额,由国家外经贸部在每年年初,将配额数直接
分配给承担纺织品出口计划并有出口实绩的、有纺织品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
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对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
外经贸部分配的配额数,负责对外签发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书。
办理纺织品配额出口许可证书的基本程序是:
一、预购空白出口证书。持有配额的外贸企业,可持介绍信预先向省级对
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购买纺织品配额出口所需的空白许可证书。
二、填制证书。企业在按对外成交合同将货物出运前,填制纺织品出口许
可证书。
三、送审、签证。企业将填制的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书,送交省级对外经贸
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时,须提交合同(副本)、商业发票、信用证(副
本)。省级对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无误后,输入电脑。若数量没有超额,
则签字并加盖外经贸部纺织品专用章,证书正式生效。五份纺织品出口证书
中,一份(正本)由申请企业交进口商,作为进口商向本国海关办理报关或向
其政府申领进口许可证的凭据;一份(副本)由企业随出口报关单交我国海
关,凭以查验放行;其余三份(副本),分别由签证部门留存(一份)、核销
(一份)和申请企业留存(一份)。
【说明】
1.未分得纺织品配额的出口企业,不得经营对配额地区的配额品种的出
口业务。分得纺织品配额的出口企业亦不得超过分得的配额数对外成交出口,
否则,造成的经济损失将由企业负责。纺织品配额一般不用于纺织品的来料加
工、补偿贸易或合资(合作)经营项目。
2.各协议国家和地区的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书并不完全相同,除表式的颜
色有所区别外,有的尚需出具产地证书、装船证书、手工制品证书。因此,企
业在办理出口许可证书时,须接受签证机关的指导。
3.每一份出口许可证书只能有一个类别产品,如果一批货中有两个或两
个以上的类别时,应分别按不同类别出具两份以至多份出口许可证书。
4.证书的数量栏内所用的计量单位,一定要与协议所规定的计量单位一
致。对欧洲共同体十二国签发的出口许可证书,计量单位还要加填以公斤为单
位的货物净重数量。
5.出口许可证书栏目必须使用打字机并用英文填制,不得用中文填写。
若用第三国文字,需在货物品名栏中注上英文品名。
6.出口许可证书签发后,关键栏目(如类别号、协议年度、数量)不得
涂改,其他栏目如需更改或撤销,应将原证交签证机关处理,不得自行销毁。
7.输往欧洲共同体十二国的配额类别商品,如属于转口或加工后复出口
到十二国以外国家的,可以毋需出具出口许可证书,只要由企业将出口报关单
送交签证机关加盖专用章并注明“不占配额”,海关即可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