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条约

  《商标注册条约》(Trade Mark Registration Treaty,TRT),是关于商标注册的国际协定。1973年6月12日在维也纳召开了的工业产权外交会议上签订,1980年8月7日起生效。
  《商标注册条约》缔约的目的是在更大范围内促进商标的国际注册。
  《商标注册条约》共4章,47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第1章,实质条款;第2章,行政规定;第3章,修订与修改;第4章,最后规定。总则中明确规定,“国际注册”是指依照本条约经国际局核准登入商标国际注册簿的注册;“国际申请”是指申请国际注册;“申请人”是指提出国际申请的自然人或法人;“国际注册所有人”是指在对指定国全部或一部分和对所列商品、服务项目全部或一部分有效的商标注册中有其名称的自然人或法人;“商标”是指商标和服务商标,并且包括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斯德哥尔摩议定书,1967年)第7条之一里的集体商标,以及证明商标。“国家商标”是指经有批准注册权的缔约国政府机关注册,在该国生效的商标;“国家商标”不应与“区域商标”混同;“区域商标”是指经国际局以外的有批准注册权的政府间机构注册,在不只一个国家生效的商标。“国际分类”是指按照《关于供商标注册用的商品和服务的国际分类的尼斯协定》所制定的分类。
  《商标注册条约》还规定了商标的国际申请和国际注册、国际注册所有权的变更、国际注册的期限和续展、费用;同盟大会、国际局组成和职责、经费;条约修改;本条约的加入、生效、退出以及争议的解决等。按规定,申请人可以直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国际局申请国际注册。指定国的批准期限为15个月。该条约同《马德里(商标)协定》内容基本相同,但在国际注册方面更为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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