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对于可能引起普通股变化的合同,首先要看其是否具有稀释性,只有当潜在普通股转换成普通股会减少每股持续正常经营净利润时,潜在普通股才能视为具有稀释性。
如期权和认股权证的行权价格低于平均市场价格时,则具有稀释性,稀释金额为当期普通股的平均市场价格减去行权价格。
因此调整增加的普通股股数=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每股稀释金额/平均市场价格。
计算稀释的每股收益时,普通股股数为在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的股份加权平均数加上全部具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成普通股时将发行的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量。
具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视为已在当期期初或潜在普通股发行日转换成普通股。
潜在普通股的特点
第一,它不是普通股,只是有可能在未来转换为普通股(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所以称为潜在普通股);第二,未来能否转换为普通股,具有不确定性。因为潜在普通股对其持有者来说,是一种选择权,持有者在未来可以转换,也可以不转换,至于是否转换,取决于转换对其持有者是否有利。如果有利,持有者就转换,如果无利,持有者就不转换。
潜在普通股如果转化为普通股的话,对于每股收益是会产生影响。我们以认股权证为例进行说明。假如说某公司发行认股权证1000股,行权价格为10元,目前股票的市场价格为20元。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行使转换权对于持有者是有利的。因为如果在市场上购买股票的话,每股20元,而行使认股权只需10元就可以获得1股。持有者行使认股权,则公司普通股可以增加1000股。持有者行使转换权后,公司可以获得收入1000×10=10000(元)。公司取得这笔收入后,到市场上购买本公司股票,只能购回10000÷20=500(股)。这样,就相当于转换后,公司股票增加了500股。随着股数的增加,公司每股收益必然会下降。在准则中,把这种通过转换会导致每股收益减少的潜在普通股,就成为稀释性潜在普通股。
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这个概念出现之后,就随之出现了“稀释每股收益”这个概念。稀释每股收益,就是在考虑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对每股收益稀释作用之后,所计算出的每股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