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保险

  健康保险(Health insurance)

健康保险的定义

  健康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不能从事正常工作,或因疾病造成残疾或死亡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健康保险的保险费率与被保险人的年龄、健康状况密切相关,保险公司往往要求被保险人体检,规定观察期或约定自负额,承保比较严格。因此,趁年轻、健康时购买最有利。
  健康保险(health insurance)包括医疗保险 (medical insurance) 、失能保险(disability income insurance) 和护理保险 (long-term care) 。其中,最常见的医疗保险包括了疾病医疗保险和意外医疗保险。

健康保险的种类

  健康保险是以被保险人患疾病作为保险事故的,按给付方式划分,一般可分为三种:
  1、给付型,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患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或发生合同约定的情况时,按照合同规定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保险金的数目是确定的,一旦确诊,保险公司按合同所载的保险金额一次性给付保险金。各保险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险等就属于给付型。
  2、报销型,保险公司依照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各项医疗费用按保险合同约定的比例报销。如住院医疗保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等就属于报销型。
  3、津贴型,保险公司依照被保险人实际住院天数及手术项目赔付保险金。保险金一般按天计算,保险金的总数依住院天数及手术项目的不同而不同。如住院医疗补贴保险、住院安心保险等就属于津贴型。

健康保险的分类

  1、疾病保险。以疾病为给付保险 金条件的保险 (重大疾病保险)。即只要被保险人罹患保险条款中列出的某种疾病,无论是否发生医疗费用或发生多少费用,都可获得保险 公司的定额补偿。
  2、医疗保险。以约定的医疗费用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即被保险人在接受医疗服务发生费用时,由保险 公司按照一定比例和限额进行补偿。 常见的医疗保险包括普通医疗保险、住院保险、手术保险和综合医疗保险等。
  3 、收入补偿保险。以因意外伤害、疾病导致收入中断或减少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即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疾病使工作能力丧失或降低时,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标准补偿其收入损失的一种保险 。

健康保险的特征

  1.连续有效条款
  健康保险的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一般的健康保险条款都注明保单在什么条件下失效,在什么条件下可自动续保,常见的方式有以下几类:
  (1)定期保单。这种保单规定了有效期限,一旦期满,被保险人必须重新投保。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不能提出解除或终止合同,也不能要求改变保险费或保险责任。但合同期满后被保险人重新投保时,保险人有权拒绝承保或要求改变保费或保险责任。
  (2)可取消保单。对于这种保单,被保险人或保险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提出终止合同或改变保险费以及合同条件、保障范围。但是,当保险人提出终止合同或改变合同条件、保障范围时,对于已经发生尚未处理完毕的保险事故,仍应按原来规定的合同条件、保障范围承担责任。这种保单的优点在于保险人承担的风险小,所以其成本低,并对承保条件要求不严格。
  (3)续保。被保险人续保时,一般有两种不同的续保条款,一是条件性续保。只要被保险人符合合同规定的条件,就可续保其合同,直到某一特定的时间或年数。二是保证性续保。这种保单规定,只要被保险人继续交费,其合同可继续有效,直到一个规定的年龄。在这期间,保险人不能单方面改变合同中的任何条件。
  (4)不可取消条款。就是对被保险人和保险人而言,都不得要求取消保险合同,被保险人不能要求退费。但如果被保险人不能交纳保费时,则保险人可自动终止合同。
   2.严格的承保条件
  健康保险的承保条件一般比寿险要严格,由于疾病是健康保险的主要风险,因而对疾病产生的因素需要相当严格的审查,一般是根据被保险人的病历来判断,了解被保险人身体的既往史、现病史,有时还需要了解被保险人的家族病史。
  另外还要对被保险人所从事的职业及其居住的地理位置及生活方式也要进行评估。在承保标准方面,一般有以下几种规定:
  (1)观察期。由于仅仅依据以前的病历难以判断被保险人是否已经患有某些疾病,为了防止已经患有疾病的被保险人投保,有时要在保单中规定一个观察期或称免责期,观察期一般为半年,被保险人在观察期内因疾病支出医疗费及收入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观察期结束后保单才正式生效。
  (2)次健体保单。对于不能达到标准条款规定的身体健康要求的被保险人,一般按照次健体保单来承保,这时可能采用的方法有两种:一是提高保费,二是重新规定承保范围,比如将其某种疾病或某种保险责任作为批注除外后才予以承保。
  (3)特殊疾病保单。对于被保险人所患的特殊疾病,保险人制定出特种条款,以承保规定的特殊疾病。
   3.免赔额条款
  免赔额条款是医疗保险的主要特征之一,这种规定对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都有利。在医疗费用方面,保单中规定了免赔额,即保险费用给付的最低限额。保险人只负责超过免赔额的部分。
  免赔额的计算一般有三种:
  一是单一赔款免赔额。针对每次赔款的数额;
  二是全年免赔额,按每年赔款总计。超过一年数额后才赔付;
  三是集体免赔额,这是对团体投保的被保险人而言,对于同一事故,按所有成员的费用累计来计算。
  规定了免赔额之后,小额的医疗费由被保险人自负,大额的医疗费由保险人承担。这种作法是基于这样一种承保理论,即自负费用的一定比例能够促使被保险人努力去恢复身体,而不会去利用没有必要的服务和医疗设备;而且并不意味着医疗保险就可以随便拿药、住院,医疗保险并不是无限度的。
   4.给付条件
  在健康保险的保险事故发生时,合理的和必需的费用,保险人都会给予保险金给付。可以赔付的费用包括门诊费、药费、住院费、护理费、医院杂费、手术费、各种检查费等。医疗费用保险一般规定一个最高保险金额,保险人在此保险金额的限度内支付被保险人所发生的费用,超过此限额时,则保险人停止支付。在一个年度内当医疗费用的支出累计超过(也可以是按次计算)免赔额时,被保险人才有资格申请给付各种医疗费用。
   5.保险费率
  决定健康保险费率的因素主要包括:残废发生率、利率和费用率等,健康保险保费的多少,与残废率、费用率的高低成正比例,而与利率成反比例。另外,免赔额和保险费的费率密切相关,免赔额高则费率低;反之,免赔额低则费率高。健康保险的费率确定主要是根据被保险人的职业、性别、年龄、保险金额及给付种类。其中职业尤为重要,一般依职业危险的大小划分等级,规定费率,而年龄因素不象人寿保险那样重要。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健康保险的发展,规范健康保险的经营行为,保护健康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健康保险,是指保险公司通过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等方式对因健康原因导致的损失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本办法所称疾病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本办法所称医疗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行为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接受诊疗期间的医疗费用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险。
  本办法所称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是指以因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工作能力丧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收入减少或者中断提供保障的保险。
  本办法所称护理保险,是指以因保险合同约定的日常生活能力障碍引发护理需要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的护理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险。
  第三条 健康保险按照保险期限分为长期健康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
  长期健康保险是指,保险期间超过一年或者保险期间虽不超过一年但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
  短期健康保险是指,保险期间在一年及一年以下且不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
  保证续保条款是指,在前一保险期间届满后,投保人提出续保申请,保险公司必须按照约定费率和原条款继续承保的合同约定。
  第四条 医疗保险按照保险金的给付性质分为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
  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是指,根据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按照约定的标准确定保险金数额的医疗保险。
  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是指,按照约定的数额给付保险金的医疗保险。
  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的给付金额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金额。
  第五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经营健康保险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保险公司开展不承担保险风险的委托管理服务,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经营管理
  第七条 依法成立的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经中国保监会核定,可以经营健康保险业务。
  前款规定以外的保险公司,经中国保监会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
  第八条 保险公司经营健康保险,应当持续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立健康保险业务单独核算制度;
  (二)建立健康保险精算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三)建立健康保险核保制度和理赔制度;
  (四)建立健康保险数据管理制度;
  (五)建立功能完整、相对独立的健康保险信息管理系统;
  (六)配备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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