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制度
1994年,为配合《劳动法》的贯彻实施,维护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她们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均衡企业生育费用负担,在总结各地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劳动部颁布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的内容、标准、形式等予以规范,进一步推动了各地生育保险制度改革。
实施范围: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即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
统筹层次:考虑到各地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的进展情况,在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的初期阶段,实行市(地)或县级范围统筹。生育保险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管理。
基金筹集原则及提取比例:生育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进行筹集。主要考虑生育保险享受人数和计划生育政策相联系,预计性强,风险不大,不必留有结余。参加统筹的企业,按照规定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由于全国地区间经济情况差异很大,生育费用的支付不平衡等因素,具体基金提取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
生育保险费列支渠道:在过去的体制下,企业职工生育费用多渠道列支,如产假工资从原工资渠道开支,生育医疗费从福利费开支。改革后,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列入管理费用。
待遇项目及支付标准:参保职工依法享受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服务。
生育津贴支付标准: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生育津贴支付期限:在测算生育津贴标准时,主要以《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规定的3个月产假期限为依据。如果支付期限过长,会造成生育保险缴费率的提高,加重企业负担。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计划生育条例》中,对晚婚、晚育职工普遍给予了一定的奖励假期,少则15天,多则1年,但多数在3个月左右。一些地区根据当地实际,将奖励假期生育津贴也纳入了生育保险范围。
生育医疗待遇:
一、生育津贴发放标准
(一)、女职工
1、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
(1)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2)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3)晚育假增加15天;
2、生育医疗费
(1)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3)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
3、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 正常产、满 7 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5% ;
•4、一次性补贴
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 300 元补贴。
(二)男职工
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男配偶享受 10 天的假期,以孩子出生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
工资计发。
男配偶假期工资 = 当月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 (天)× 10 (天)。
二、其它
• 经核定的生育津贴、男配偶假期工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到单位,由单位管理和发
放。用人单位要依据相关文件的相关规定支付给职工本人。
• 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一次性补贴,用人单位要按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拨付的标准支付给产妇。
1988年以来,中国的一些地区开始进行企业生育保险制度的改革。2001年底,全国平均生育保险费率为0.7%,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达3455万人。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仍由该单位承担支付生育待遇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