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原则

财产保险原则包括:

  近因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权益转让原则。

近因原则

  保险关系上的近因并非是指在时间上或空间上与损失最接近的原因,而是指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的起主导作用或支配性作用的原因。而近因原则是指危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结果的形成,须有直接的后果关系,保险人才对发生的损失补偿责任。
  近因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含义为只有在导致保险事故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时,保险人才应承担保险责任。也就是说,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应限于以承保风险为近因造成的损失。
  我国现行保险法虽未直接规定近因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近因原则已成为判断保险人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的一个重要标准。对于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单一原因即为近因;对于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持续地起决定或有效作用的原因为近因。如果该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人就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中的诚信原则,即要求保险活动的各方主体在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中诚实不欺、重信守诺。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违反 “ 诚信原则 ” 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或不负赔偿责任。投保人在申请办理家庭财产保险应该向保险公司说明 “ 任何可能影响承保人对是否承保做决定,影响承保人制定费率和保险条款的重要材料 ” 。它们主要包括:
  1 、投保人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情况。如家庭成员中有精神病人,曾发生过玩火、乱开煤气开关的事等。
  2 、保险人所负危险责任较大的事实。如有的投保人在治安不好地区买了商品房,平时没人住,该地区已经发生过几起盗窃事件等。
  3 、投保财产超出正常范围的情况。如房屋地处低洼地,马路排水系统又不好,平时雨下得大一点,就会进水等。

保险利益原则:

  所谓保险利益,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所具有的合法的经济利益。
  在家庭财产保险中,可保利益产生和存在的依据,概括起来有三种:即所有权、占有权、按合同规定产生的利益。
  所有权、包括所有人。不管财产是个人所有,还是与人共有,均具有可保利益;
  占有权。包括对财产的安全负有责任的人,如仓库保管员对客户的物品;对财产享有留置权(因债务而将他人之物留置自己处)的人。
  按合同规定产生的利益。如房屋的承租人,对承租的房屋具有一定的可保利益。

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是财产保险的赔偿原则,即保险赔偿以弥补被保险人损失为前提,保险赔偿不能造成被保险人不当得利。
  由全面赔偿原则和实际赔偿原则所构成。
  全面赔偿原则 —— 使被保险人由于保险合同所规定的风险事故造成的各种经济损失通过保险金补偿的方式得到赔偿。
  实际赔偿原则 —— 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的赔偿不得超过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被保险人不能由于保险人的赔偿而获得额外的利益。实际赔偿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如下几点:
  1 、保险人的赔偿只是恢复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这是实际赔偿原则的核心。被保险人的财产要得到赔偿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 被保险人对损失的保险标的具有实际的保险利益。
  ——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原因必须在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 遭受的损失必须可以用货币进行衡量。
  2 、保险人有权选择对于被保险人的赔偿方式。
  保险人只要能够满足损失赔偿的目的,就可以有权选择赔偿的具体方式,如支付货币、修复和换置等。
  3 、保险人对于赔偿金额限度的控制。保险人在处理财产保险的赔偿申请时,在对于实际损失、保险金额和保险利益的比较后,选择实际货币量最小的一方为最终的赔偿控制限度。
  4 、被保险人不能通过赔偿而额外获利。

权益转让原则:

  所谓权益转让,是指被保险人在其全部或部分损失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予以补偿后依法应将保险标的的所有权的追偿权转让给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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