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保险
火灾保险(Fire Insurance)
又称"火险",继海上保险后另一种古老的险种。保险人对承保的财产因遇火灾而遭受的损失,或由此进行施救所造成的财产的损失以及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负赔偿责任。为了迎合客户的需要,火灾保险在火险的基础上不断扩大其承保责任的范围,除承保火灾外还承保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至的损失,所以火灾保险已逐渐为各种综合性的财产保险所替代。如我国目前开办的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均是以火灾保险为基础发展起来的。现今火险作为一种基本保险合同的做法正在消失,代之而起的是涵盖各种风险事故的保险合同。
火灾保险的特点
火灾保险是一种传统的保险业务,于其他保险业务相比,有如下独立的特征,无法用其他保险险种替代。
保险标的存在于陆地,相对静止。
保险标的存放地址不得随意变动,变动则影响保险合同效力。
可保风险非常广泛,包括各种自然灾害和多种意外事故。存在多种附加险,如附加利润损失保险和附加盗窃风险保险等,覆盖了大部分可保风险。
火灾保险的分类
在国际上,通常直接用火灾保险(fire insurance;火灾保険)这个概念,在中国,1996年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分业经营以前,采用的是企业财产保险和家庭财产保险涵盖火灾保险中的团体火灾保险和家庭财产保险的概念。1996年以后,由于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的日益增多,“企业财产保险”这个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垄断经营的主流产品被其他丰富的保险产品取代,虽然现行国内大多书籍仍然采用这种分类方法,但是由于“企业财产保险”险种已经成为历史,所以本条目采用团体火灾保险指代企业(法人)火灾保险这一类保险。
在中国大陆,个体工商户并不能够作为团体火灾保险的被保险人,而只能投保家庭财产保险,可能由于团体火灾保险强调被保险人的法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