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

  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
  劳社厅发[2006]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年来,各地贯彻落实《失业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对失业保险业务流程加以规范,经办工作逐步走入科学管,管理服务水平有所提高,对发挥失业保险功能、加强制度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目前,随着新一轮积极就业政策的实施,失业保险工作面临着一些新情况、新任务,对管理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面对新的形势,需要进一步提升失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明确提出“围绕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服务对象的需要,优化业务流程,逐步实现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业务的全程信息化。”为此,我们在总结一些地区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失业保险工作今后的发展,制定了《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印发给你们,供各地在优化本地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时参考。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六年九月十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失业保险登记管理
  第一节 参保登记
  第二节 变更登记
  第三节 注销登记
  第四节 登记证件管理
  第三章 失业保险费征收
  第一节 申报受理
  第二节 缴费核定
  第三节 费用征收
  第四节 收缴欠费
  第四章 缴费记录
  第一节 建立记录
  第二节 转出记录
  第三节 转入记录
  第四节 停保和续保记录
  第五节 缴费记录查询
  第五章 待遇审核与支付
  第一节 失业保险金等待遇审核与支付
  第二节 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审核与支付
  第三节 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审核与支付
  第四节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后的待遇审核与支付
  第五节 待遇支付记录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一节 收 入
  第二节 支 出
  第三节 会计核算
  第四节 预 算
  第五节 决 算
  第七章 稽核监督
  第一节 稽 核
  第二节 内部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加强失业保险业务管理,进一步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及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指南。
  二、劳动保障部门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适用本指南。
  三、失业保险经办业务分为失业保险登记管理、失业保险费征收、缴费记录、待遇审核与支付、财务管理、稽核监督等。
  第二章 失业保险登记管理
  失业保险登记管理包括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登记证件管理等。
  由税务机关征收失业保险费的地区,经办机构应当按月向税务机关提供参保单位失业保险参保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情况。
  第一节 参保登记
  一、经办机构为依法申报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办理参加失业保险登记手续,要求其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表2-1),并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三)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和资料。
  已经参加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的,参保单位只提交社会保险登记证,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及《参加失业保险人员情况表》(表2-2)。
  二、经办机构对参保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登记表》、《参加失业保险人员情况表》及相关证件和资料即时受理,并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审核通过的,经办机构应为参保单位及其职工个人建立基本信息,并将有关资料归档。已参加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的,在其社会保险登记证上标注失业保险项目。首次参加社会保险的,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未通过审核的,经办机构应向申报单位说明原因。
  第二节 变更登记
  一、参保单位在以下社会保险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应依法向原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一)单位名称;
  (二)住所或地址;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四)单位类型;
  (五)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六)主管部门;
  (七)隶属关系;
  (八)开户银行账号;
  (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申请变更登记单位应按规定提供以下相关证件和资料:
  (一)变更社会保险登记申请书;
  (二)工商变更登记表和工商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证明;
  (三)社会保险登记证;
  (四)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申请变更登记单位提交资料齐全的,经办机构发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表2-3),并由申请变更登记单位依法如实填写,经办机构进行审核后,归入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档案。
  社会保险变更登记的内容涉及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的内容需作变更的,经办机构收回原社会保险登记证,并按更改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三节 注销登记
  一、参保单位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经办机构为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一)参保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缴费义务;
  (二)参保单位营业执照注销或被吊销;
  (三)单位因住所变动或生产、经营地址变动而涉及改变登记机构;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参保单位在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前,应当结清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滞纳金和罚款,并填写《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表2-4),提交相关法律文书或其他有关注销文件。经办机构予以核准,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手续,并缴销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三、经办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在信息系统内进行标注,并封存其参保信息及有关档案资料。
  第四节 登记证件管理
  经办机构对已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按规定为参保单位办理验证或换证手续。
  一、经办机构定期进行失业保险登记验证,参保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填报《社会保险验证登记表》(表2-5),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 社会保险登记证;
  (二) 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三) 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四)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二、经办机构对参保单位提供的证件和资料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上年度验证等情况;
  (二)参保人数增减变化情况;
  (三)申报缴费工资、缴纳失业保险费情况;
  (四)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审核通过的,经办机构在信息系统内进行标注,并在社会保险登记证上加注核验标记或印章,期满时予以换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由参保单位保管。
  四、参保单位如果遗失社会保险登记证件,应及时向原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经办机构报告,并按规定申请补办。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并按相关规定程序补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三章 失业保险费征收
  失业保险费征收包括缴费申报受理、缴费核定、费用征收与收缴欠费等。
  失业保险费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地区,经办机构应与税务机关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并将税务机关提供的缴费信息及时记录。
  第一节 申报受理
  一、参保单位按规定定期办理缴费申报,经办机构予以受理。参保单位需填报《社会保险费申报表》(表3-1),并提供失业保险费代扣代缴明细表、劳动工资统计月(年)报表及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参保单位人员发生变化时,应按规定及时到经办机构进行人员变动缴费申报,填报《参保单位职工人数增减情况申报表》(表3-2),并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办理缴费申报手续,经办机构予以受理。
  三、实行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的地区,应当建立各项社会保险缴费申报的联动机制。经办机构在受理参保单位申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同时,应当要求其必须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并为其办理失业保险费缴费申报手续。
  未实行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的地区,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统一征收,以提高工作效率,简化缴费申报手续,减少缴费申报环节。
  第二节 缴费核定
  一、经办机构审核参保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费申报表》(表3-1)及有关资料,确定单位缴费金额和个人缴费金额。在审核缴费基数时,可根据参保单位性质与其申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相对照。审核通过后,在《社会保险费申报表》相应栏目内盖章,并由经办机构留存。
  二、对未按规定申报的参保单位,经办机构暂按其上年(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年(月)缴费数额的,经办机构可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参保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后,经办机构再按规定进行结算。
  三、办理参保人员增减变动缴费申报的,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单位申报参保人员变动情况,核定其当期缴费基数和应征数额,同时办理其他相关手续,并为新增参保人员记录相关信息。
  四、经办机构根据缴费核定结果,形成《失业保险缴费核定汇总表》(表3-3),并以此作为征收失业保险费的依据。
  五、由税务机关征收失业保险费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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