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银行

  伊斯兰银行(a1-Bank al-Islami)
  现代部分阿拉伯、伊斯兰国家依据《古兰经》禁止利息的原则在国内建立的金融信贷机构的统称。亦称“伊斯兰银行运动”。它是第三世界的伊斯兰国家为在国际社会中获得经济上、金融上的独立自主,调动国内的经济力量,促进民族金融业的成长,为发展民族经济和文化教育事业而建立的新的金融体制。按照《古兰经》和伊斯兰教法规定,利息属不合法的收入,必须禁止。故此类银行的信贷不计利息,即贷款不收利息,存款不付利息。其资金来源主要靠客户存款、政府无息贷款。大多为国家所办的金融机构,少量为私人金融机构。伊斯兰银行的金融信贷活动一般采取4种方式:(1)参予股份制。银行向借方的发展项目提供贷款时,以股份的形式投入,双方按协议分配利润。(2)盈亏分摊制。银行与顾客(即存款者和借贷者)结为伙伴关系,双方按照协议共同分担经营的亏损或参加利润的分配。(3)加价制。银行在资助贸易时,从标高价格中获取收入。当客户申请贷款购买某种货物时,双方达成协议,由银行出资购买,在到期偿还贷款时,银行收取高于原先物品的价格,其中的差额就是银行收益。(4)手续费制。凡汇款、信用证、中长期贷款、外贸贷款等均按款额和期限,由银行收取2~4%的手续费,用以支付银行的管理费和通货膨胀的差额。为了鼓励扩大存款,对存款人可按银行经营的情况和存款额的多少,参加利润分成、获得存款奖金和货币的保值金,并在申请贷款、使用支票等方面给予优待。
  伊斯兰银行出现于20世纪50年代末。最早在巴基斯坦和印度北部的穆斯林中开始出现一种没有利息金融往来,客户与银行分摊盈亏的银行机构,很快传到阿拉伯世界。1963年埃及出现了第一家无息银行:米特贾姆斯储蓄银行。但当时这类银行资金少,规模小,仅属于实验性质。1975年以后,伊斯兰银行在各地大规模兴起。中东地区著名的阿联酋迪拜伊斯兰银行、沙特阿拉伯的伊斯兰开发银行、埃及和苏丹的费萨尔伊斯兰银行、科威特的金融社等一批拥有大量资金的伊斯兰银行在70年代中期先后建立起来。至今几乎所有的伊斯兰国家都建立了某种形式的伊斯兰银行。中东地区是伊斯兰银行运动的中心,在东南亚的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文莱、南亚的印度、巴基斯坦和盂加拉国,非洲的喀麦隆、尼日利亚等国都出现了伊斯兰银行。此外,在欧洲的卢森堡、瑞士、丹麦和英国也设有伊斯兰金融机构,进入国际金融市场。为了加强和促进现有各国伊斯兰银行的合作和协调,1981年成立了“伊斯兰银行国际联盟”,总部设在埃及开罗市郊的米斯尔·贾底达。1983年该组织在塞浦路斯开办了一所“国际伊斯兰银行学院”,为各国培养合格的专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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