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性收入
西方国家的普遍概念是,经常性收入是国家或企业或个人在其连续的、经常性的业务活动中,因生产或交付了商品,或提供了劳务,或进行了其它活动,而获得的资产或清偿的债务(或两者兼而有之)。
国家的经常性收入
在中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规定,政府对教育、农业的投入要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幅。截止目前,国务院及财政部还没有对财政经常性收入做出解释说明,为了简明、通俗地反映财政经常性收入口径,很多地方市于1998年暂定市级财政经常性收入为各项税收。主要是考虑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点,且占财政收入的绝大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