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税

1. 中央税概述

  中央税是地方税的对称。由一国中央政府征收、管理和支配的一类税收。又称国家税。是根据税收的征收管理权及收入支配权进行的分类。
  在实行中央与地方分税制的国家,通常是将一些收入充足和稳定的税种作为中央税。由于各国税收管理体制不同,中央税的划分和规模各有不同的特点。
  一些国家如美国和日本,中央税占全部税收收入的60%以上。有些财权更为集中的国家如英国和法国,中央税高达80%左右。
  

2.美国的中央税

  美国的中央税集中了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障税、公司所得税等主要税种。
  

3.日本的中央税

  日本中央税包括所得税、法人税、继承税、物品税、关税等25个税种。

4.我国的中央税

  中国1984年以前,除关税明确为中央税外,其他税种多为中央和地方比例分成收入。从1985年起,中国逐步采取按税种划分中央税和地方税。依国务院 1985年 3月21日颁布的《关于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明确列为中央税的有:关税、烧油特别税、专项调节税和特别消费税等,同时还按企业隶属关系,将下列各部门缴纳的税列作中央固定收入:
  ①中央国营企业的所得税和调节税;
  ②铁道部和各银行总行、保险公司的营业税;
  ③海关代征的产品税和增值税;
  ④海洋石油外资、合资企业的工商统一税、所得税;
  ⑤石油部、电力部、石油化学总公司、有色金属总公司所属企业的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以其70%作为中央财政固定收入。

5.补充解释

  指由中央政府征收和管理使用或由地方政府征收后全部划解中央政府所有并支配使用的税种.如关税(由海关代征),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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