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1条款

  “301条款”是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的俗称,一般而言,“301条款”是美国贸易法中有关对外国立法或行政上违反协定、损害美国利益的行为采取单边行动的立法授权条款。它最早见于《1962年贸易扩展法》,后经《1974年贸易法》、《1979年贸易协定法》、《1984年贸易与关税法》,尤其是《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修改而成。

“301条款”划分

  美国“301条款”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301条款”仅指1974年修订的贸易法第301条,可称之为“一般301条款。广义的“301条款”是指《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第1301-1310节的内容,包含“一般301条款”(关于不公平措施)、“特别301条款”(关于知识产权)、“超级301条款”(关于贸易自由化)和具体配套措施,以及“306条款监督制度”。在这个意义上,美国“301条款”又称其为301条款制度。一般301条款是美国贸易制裁措施的概括性表述,而“超级301条款”、“特别301条款”、配套条款等是针对贸易具体领域做出的具体规定,构成了美国“301条款”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和适用体系。具体说就是:“特别301条款”是针对知识产权保护和知识产权市场准入等方面的规定;“超级301条款”是针对外国贸易障碍和扩大美国对外贸易的规定;配套措施主要是针对电信贸易中市场障碍的“电信301条款”及针对外国政府机构对外采购中的歧视性和不公正做法的“外国政府采购办法”,而且其范围有逐渐扩大的趋势。“一般301条款”是其他“301条款”的基础,其他“301条款”是“一般301条款”的细化。即使没有其他“301条款”,美国贸易代表一样可以适用“一般301条款”的规定解决贸易争端。美国狭义和广义的“301条款”之间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构成一个完全的体现美国法律文化的价值体系,为美国的利益发挥着作用 。

一般301条款

  美国 “一般301条款” 是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规定的俗称,即狭义的“301条款” ,它最早见于《1962年贸易扩展法》,后经《1974年贸易法》修订,主要是针对贸易对手国所采取的不公平措施。根据“一般301条款”,当有任何利害关系人申诉外国的做法损害了美国在贸易协定下的利益或其他不公正、不合理或歧视性行为给美国商业造成负担或障碍时,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可进行调查,决定采取撤消贸易减让或优惠条件等制裁措施。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也可根据上述情况决定是否自行启动调查。该条款授予美国总统对外国影响美国商业的“不合理”和“不公平”的进口加以限制和采用广泛报复措施的权力。所谓“不公平”指不符合国际法或与贸易协定规定的义务不一致;“不合理”则指定,凡严重损害美国商业利益即为“不合理”。
  依据美国在《1974年贸易法》第301~310节规定,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每年3月底要向国会提交《国别贸易障碍评估报告》,指认未能对美国知识产权权利人与业者提供足够与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或拒绝提供公平市场进入机会的贸易伙伴,并根据该报告在1个月内列出“301条款”国家与“306条款监督国家”。名单确定后,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每半年向国会提交一份报告,说明提出的申请、作出的决定、调查和程序的进展与状态、所采取的行动或者不实施行动的原因,以及所采取行动在商业上的后果;并发起案件调查,与有关国家磋商、谈判和最终达成协议,直至双方满意或者美国满意为止,否则美国将采取贸易报复措施予以制裁。

特别301条款

  美国“特别301条款”是广义的“301条款”的一种,该条款始见美国于《1974年贸易法》第182条,《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第1303条对其内容做了增补。“特别301条款”专门针对那些美国认为对知识产权没有提供充分有效保护的国家和地区。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每年发布“特别301评估报告”,全面评价与美国有贸易关系的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情况,并视其存在问题的程度,分别列入“重点国家”、“重点观察国家”、“一般观察国家”,以及“306条款监督国家”。对于被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列入“重点国家”的公告后30天内对其展开6-9个月的调查并进行谈判,迫使该国采取相应措施检讨和修正其政策,否则美国将采取贸易报复措施予以制裁;一旦被列入“306条款监督国家”,美国可不经过调查自行发动贸易报复;而被列入“重点观察国家”、“一般观察国家”则不会立即面临报复措施或要求磋商。

超级301条款

  “超级301条款”是广义的“301条款”的一种,该条款始见于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310条,《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第1302条对其内容进行了补充。 “超级301条款”的核心是“贸易自由化重点的确定”,除不公平措施与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外,还涉及出口奖励措施、出口实绩要求、劳工保护法令、进口关税及非关税壁垒等,是针对外国贸易障碍和扩大美国对外贸易的规定。“超级301条款”通过确定外国的不公平贸易做法和重点国家,加强美国在与这些重点国家进行贸易磋商的谈判力量,旨在为美国寻求开拓国际市场的突破口。
  美国 “超级301条款”的做法是,通过公布“重点不公平贸易做法”和“贸易开放重点国家名单”,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可与被确定的“重点国家”进行谈判,与对方达成消除不公平做法或补偿美国贸易损失的协议。

目的、措施和影响

  “301条款”是美国政府针对损害美国贸易利益和商业利益的外国政府的行为、政策和做法进行调查、报复和制裁的手段,其本质是美国强权政治和单边主义做法在外贸领域的体现,利用贸易政策推行其价值观念的一种手段,即通过强化美国对外贸易协定的实施,扩大美国海外市场,迫使其他国家接受美国的国际贸易准则,以维护美国的利益。
  法律授权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可以采取的制裁措施包括:(1)中止贸易协定项下的减让,(2)采取关税或其他进口限制;(3)对服务征收费用或采取限制;(4)与被调查国达成协议,以消除其违反行为或向美国提供补偿;(5)限制服务领域的授权。措施期限一般为4年。
  “301条款”的作用:一是作为一种监督、威胁和干预工具,每年通过拟定“重点国家”、“重点观察国家”等各种名单,发布《国别贸易障碍评估报告》等措施,对其贸易伙伴施加压力,干预影响其国内政策乃至国内政治;二是作为进入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前置磋商程序,经磋商后决定是否提交世贸组织;三是为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和业界提供了沟通和磋商的桥梁,使业界的诉求能够迅速地传递给美国政府并得到后者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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