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估价协议
海关估价(Customs Valuation)是指一国或地区的海关为执行关税政策和对外贸易政策的需要,根据法定的价格标准和程序,对进出口货物确定完税价格的方法和程序。
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是指海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定或估定后通过估价确定的价格,它是海关征收关税的依据。通常完税价格就是发票上表明的成交价格,即进口商在该货物销售出口至进口国时实付或应付的价格。但只有当进出口商申报的价格被海关接受后才能成为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一、产生背景
大多数的国家基本上采用从价法或混合法来计征关税,因此,完税价格是海关征收从价税的主要一举。进口商申报的价格并不当然成为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只有当该价格被海关接收,才能称为完税价格。事实上,即使是完全相同的商品,也可能会有好几种不同的交易价格。同一商品即使在同一市场上,也可能由于交易的时间、地点和数量和贸易条件等方面的不同而出现价格的差异。另外,在国际贸易中也有一些不正当的商业行为。例如:进口商或出口商有可能在销售合同和发票上故意低开价格,以逃避关税或推销商品。又例如,针对某种原料和零部件的进口税率较低而用此原料和零部件加工制造的制成品的增值税率相对较高的情况,则可能会出现在销售合同和发票上该开价格的情况。
由于存在上述现象,因此,如何准确的对应税商品估价并确定完税价格,就成为海关计征关税时应注意的重要问题。海关估价的目的就是为了客观、合理的确定应税商品的完税价格。但由于世界各国或地区海关估价的原则、标准、方法和程序等不尽相同,倘若海关高估进口货物的价格,就向但与提高了进口关税水平,从而对货物进口构成不合理的非关税壁垒,在一定程度上就地笑了各国或各地区在多变贸易体制下所做的关税减让的承诺。而且,在国际贸易中,海关对于来自不同国家的同种商品实行不同的估价方法和标准,就构成了对国际贸易的歧视性影响,成为一种限制进口的非关税壁垒。因此,在多边贸易体制下,建立一个公平、统一、中性的海关估价制度,约束各国海关估价行为,是GATT关税减让和其他重要原则得以实施的重要条件。
《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规定,海关征收关税的完税价格应以进口货物或同类货物的“实际价格”为依据,不应采用同类国产品的价格及任意或虚构的价格;计价采用的汇率应符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有关规定。由于该规定不够具体,可操作性不强,因此,在“东京回合”中,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缔约方通过谈判,达成《关于实施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7条的协议》(亦称《海关估价守则》),对如何实施上述规定作了详细解释。缔约方可自主决定是否加入该守则。
“乌拉圭回合”在对《海关估价守则》进行修订和完善的基础上,达成了《海关估价协议》。世贸组织要求,每一个成员必须接受该协议。
二、主要内容
《海关估价协议》包括序言、正文及3个附件,其中,正文份4个部分、24个条款。
(一)基本原则
《海关估价协议》在序言中明确了海关估价的基本原则:
1、提供一个可供执行的具有统一性和确定性的规则,形成一个公平、统一和中性的海关估价制度,以防止任意或虚假的海关估价;
2、对海关估价中的完税价格制定符合商业管理的简单和公平的标准,且估价程序应是普遍适用的,不应区分供货来源的不同;海关对货物估价的主要依据应为被估价货物的成交价格。
(二)适用范围
《海关估价协议》适用于商业意义上正常进口的货物。以下情况不适用该协议。
1、倾销或补贴货物的进口。不能采用《海关估价协议》规定的估价方法确定倾销和补贴货物的进口价格,并以此作为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的依据。
2、非商业性进口。包括旅客携带入境物品和行李、邮递物品等。
3、非直接进口。主要包括暂时进口的货物,从出口加工区或保税区等特定贸易区进入到成员方关区内的货物,退运货物,运输中损坏的货物等。成员方自行确定如何对这些货物进行估价。
(二)海关估价的方法
1、以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确定完税价格
成交价格是指有关货物出口到进口方时的实付或应付价格,即进口方已经支付或将支付给出口方的货物价款总额。
如果买方支付了一些费用,但这些费用并未包含在货物单据或发票价格中,为得到成交价格,进口方海关应将这些费用计入买方的实付或应付价格中。(佣金、经纪费、包装费用,专利费、许可费等)。
运用这—方法确定的完税价格,是指货物出口到进口方后,进口方海关根据成交情况对进口商实付或应付成交价格进行调整后的价格。
海关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依据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确定完税价格,采用这种估价方法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买方对货物事有的处置或使用权不受任何限制。
(2)卖方不得在买方购买进口货物时设定某些影响销售或价格的条件。
(3)买方不得将对货物的转售、处置或使用产生的收益直接或间接返回给卖方,除非对成交价格进行适当调整。
(4)买卖双方之间不得存在特殊关系。
采用成交价格方法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如果买方支付了—些费用,而这些费用未包含在其实付或应付的价格中,海关可将这些费用计入买方实付或应付的价格。
2、以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确定完税价格
在无法采用进口货物成交价格方法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世贸组织进口成员方海关可采用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确定完税价格。
采用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确定完税价格,应注意三个问题:一是相同货物必须与进口货物同时或大约同时进口;二是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必须先前已被海关接受;三是如果有两个以上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应选用其中最低的一个作为海关完税价格。
3、以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确定完税价格
在不能依次采用上述两种估价方法时,世贸组织进口成员方海关可采用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确定完税价格。
类似货物指在材料组成及特性上与进口货物原产国、原生产者生产的货物相似,具备同样功能且商业上可互换的货物。如果该进口货物原生产者不再生产类似货物时,可使用同一生产国其他生产者生产的货物作为类似货物。
采用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确定完税价格,也应注意三个问题:一是类似货物必须与进口货物同时或大约同时进口;二是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必须先前已被海关接受;三是如果有两个以上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应选用其中最低的一个作为海关完税价格。
4、以倒扣价格方法确定完税价格(扣除价格)
在不能依次采用上述3种估价方法时,世贸组织进口成员方海关可采用倒扣价格方法确定完税价格。
倒扣价格指根据进口货物或相同货物或类似货物在进口方的销售价格,扣减货物进口及销售时产生的某些特定费用。具体包括在进口方发生的佣金,利润,为推销和销售货物直接和间接产生的一般费用,运费、保险费及其有关费用,关税及其他费用和增值税等国内税。是否扣减海上运输费、保险费和港口装卸费,由进口成员方海关根据本国有关法规决定。
在进口方的销售价格,是指以最大总量将货物第一次转售给与进口商无特殊关系的买方的单位货物价格,且进口货物或相同货物或类似货物必须在进口方按进口时的原状销售。如果没有以进口时的原状销售,进口商可要求海关采用经进一步加工后的货物销售价格。
在这种情况下,相同货物或类似货物的销售时间,应与进口货物的进口时间相同或大致相同,如果时间不同,可采用这些货物在进口货物进口后90天内的销售价格。
5、以计算价格方法确定完税价格(推算价格)
如不能依次采用上述4种估价方法,世贸组织进口成员方海关可采用计算价格方法确定完税价格。
计算价格指进口货物的生产成本,加上从出口方向进口方销售同级别或同种类货物通常所获得的利润,以及为推销和销售货物直接和间接产生的一般费用等。是否计入海上运输费、保险费和港口装卸费,由进口成员方海关根据本国有关法规决定。
这种方法通常在买方与卖方有特殊关系,且生产商愿意向进口方海关提供成本数据和必要审核材料的情况下采用。
6、以“回顾”方法确定完税价格(其他合理的方法)
在无法完全按照上述5种估价方法确定完税价格时,世贸组织进口成员方海关可采用“回顾”方法确定完税价格。
“回顾”方法指海关可采用其他合理的方法来估价,包括对上述各种估价方法作出灵活处理,以其中最容易计算的方式确定完税价格。例如,在采用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方法时,可以采用来自第三国的相同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作为估价基础。
采用其他合理的方法,必须符合《海关估价协议》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有关规定,并依据进口方可获得的数据确定。进口成员方海关不得采用进口方生产的货物在其境内销售的价格,或取两种备选价格中较高的价格,或采用进口货物在出口方境内市场上的价格,或货物向第三方出口的价格。如不采用计算价格方法,海关不得根据生产成本来估价。海关也不得以最低限价以及任意或虚构的价格来估价。
三、对海关估价决定的司法复议
海关根据《海关估价协议》规定的估价程序,审查进口商申报的价格及相关信息(包括进口商呈验的陈述书、单证、申报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然后根据审查结果决定采用何种方法确定完税价格。
进口商对海关估价决定有申诉的权利,并且不应为此受到处罚。不受处罚是指海关不得因进口商行使上诉权而进行罚款或威胁罚款。进口商为申诉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不属于罚款范畴。
进口商的申诉权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可向海关内部主管复议的部门提出申诉,或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