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Law)英文缩写为UNCITRAL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贸易法委员会)于1966年由大会设立(1966年12月17日 第2205(XXI)号决议),中国是其成员国之一。大会在设立贸易法委员会时承认,各国的国际贸易法律存在差异,给贸易流通造成了障碍,因此,大会把贸易法委员会视作联合国可籍此对减少或消除这些障碍发挥更积极作用的工具。该委员会有助于协调及统一国际贸易法,集中处理四个主要的国际贸易范畴:货品销售、付款、商业仲裁及有关货运的法例。
由来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贸易法委员会)于1966年由大会设立(1966年12月17日第2205(XXI)号决议)。大会在设立贸易法委员会时承认,各国的国际贸易法律存在差异,给贸易流通造成了障碍,因此,大会把贸易法委员会视作联合国可籍此对减少或消除这些障碍发挥更积极作用的工具。.贸易法委员会成立之前的档案文件
任务
大会赋予贸易法委员会促进国际贸易法逐步协调和统一的总任务。贸易法委员会自此成为联合国系统在国际贸易法领域的核心法律机构。组成
贸易法委员会由大会选出的60个成员国组成。成员的构成代表了世界各个不同地理区域及其主要经济和法律体系。委员会成员选举产生,任期六年,每三年半数成员任期届满。自2007年6月25日起,贸易法委员会成员及其任期届满年份为: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阿尔及利亚 (2010 年) 加蓬 (2010 年) 尼日利亚 (2010 年)
亚美尼亚 (2013 年) 德国 (2013 年) 挪威(2013 年)
澳大利亚(2010 年) 希腊(2013 年) 巴基斯坦 (2010 年)
奥地利 (2010 年) 危地马拉 (2010 年) 巴拉圭 (2010 年)
巴林(2013 年) 洪都拉斯(2013 年) 波兰 (2010 年)
白俄罗斯 (2010 年) 印度 (2010 年) 大韩民国 (2013 年)
贝宁 (2013 年) 伊朗 (2010 年) 俄罗斯联邦 (2013 年)
玻利维亚(2013 年) 以色列 (2010 年) 塞内加尔(2013 年)
保加利亚(2013 年) 意大利 (2010 年) 塞尔维亚 (2010 年)
喀麦隆 (2013 年) 日本 (2013 年) 新加坡 (2013 年)
加拿大 (2013 年) 肯尼亚 (2010 年) 南非 (2013 年)
智利 (2013 年) 拉脱维亚(2013 年) 西班牙 (2010 年)
中国 (2013 年) 黎巴嫩 (2010 年) 斯里兰卡 (2013 年)
哥伦比亚 (2010 年) 马达加斯加 (2010 年) 瑞士 (2010 年)
捷克共和国 (2010 年) 马来西亚(2013 年) 泰国 (2010 年)
厄瓜多尔 (2010 年) 马耳他(2013 年) 乌干达 (2010 年)
埃及 (2013 年) 墨西哥 (2013 年)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2013 年)
萨尔瓦多 (2013 年) 蒙古 (2010 年) 美利坚合众国 (2010 年)
斐济 (2010 年) 摩洛哥 (2013 年) 委内瑞拉 (玻利瓦尔共和国) (2010 年)
法国 (2007 年) 纳米比亚(2013 年) 津巴布韦 (2010 年)
委员会
贸易法委员会在年会上进行工作,年会每年轮流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和维也纳维也纳国际中心举行。委员会各工作组一般每年举行一届或两届会议,视须讨论的主题事项而定;工作组届会也轮流在纽约和维也纳举行。除成员国以外,还邀请所有非委员会成员的国家以及有关国际组织作为观察员出席委员会及其工作组的届会。观察员可与成员一样参与委员会及其工作组届会的讨论。
工作组
贸易法委员会设立了六个工作组就委员会工作计划中的专题进行实质性筹备工作。每一工作组由委员会的全体成员国组成。六个工作组及其目前的专题为
第一工作组–采购第二工作组–国际仲裁和调解
第三工作组–运输法
第四工作组–电子商务
第五工作组–破产法
第六工作组–担保权益
下文阐述贸易法委员会已进行或正在进行工作的领域及其主要工作成果。
国际商事仲裁和调解
国际货物销售(销售公约)
破产
国际支付
国际货物运输
电子商务
采购和基础设施发展
罚款和约定损害赔偿金
其他案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