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款

  会计科目,编号1326
  本科目核算银行因开出保函、信用证以及贴现、对外担保和承兑汇票等业务而发生的垫款。
  银行按规定垫付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银行追回垫付的资金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按应计提的垫款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期末,应对垫款进行全面检查,并合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对于不能收回的垫款应查明原因。确实无法收回的,经批准作为呆账损失的,应冲销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贷款损失准备一经确认,不得转回。
  本科目按垫款类型和垫款对象进行明细核算。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银行垫付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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