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的含义是指当事人真诚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的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伪、欺瞒、隐瞒行为。而且不仅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遵守此项原则,在整个合同有效期内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也都要求当事人间具有“最大诚信”。
  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可表述为: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做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地约定与承诺。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按民事立法规定可以此为由宣布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责任,甚至对因此受到的损害还可以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最大诚信原则的实行
  为了使最大诚信原则得以贯彻和实行,保险合同及有关法律对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规定了告知与保证的义务;对保险人有弃权和禁止反言的规定。
  1、告知
  告知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过程中,投保人对已知和应知的与保险标的及其风险程度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项如实向保险人所做的口头或书面陈述。由于保险标的种类繁多,告知的内容各有不同,范围极其广泛,在保险业发展过程中产生了两种告知方式:
  (1)无限告知。要求投保人将已知和应知的所有情况尽量告知保险人,不得保留。
  (2)询问告知,即有限告知,指如实填报保险单证上的有关项目与补充回答相结合。
  2、保证
  保证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在保险期限内的特定事项作为或不作为向保险人所做的担保或承诺。保证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
  (1)明示保证
  是以书面形式载明于保险合同中,以“被保险人义务”条款表达的一类保证事项。
  (2)默示保证
  是指虽未以条款形式列明,但是按照行业或国际惯例、有关法规以及社会公认的准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该作为或不作为的事项。
  3、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是指合同一方出于某种目的以明示或默示表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禁止反言是指放弃权利的一方日后不得再向对方重新主张这种权利。
  最大诚信原则的作用
  保险是经营风险的行业,也是经营信用的行业。由于保险合同履行上的继续性,合同交易的结果不能立时显现;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在合同对价方面,投保人所支付的保险费与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存在着数额不对称的特点;保险经营技术强,一般社会公众很难窥其堂奥;在保险行业中,保险人须依赖大量的中介机构才得以维持正常营业。上述保险经营的特点,都显示了诚信对于保险市场的重要性。
  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法中最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适用最大诚信原则及其所统领的具体规则是对于保险市场诚信危机进行法律调整的重要手段。最大诚信原则,贯穿了保险交易的整个过程,在投保之前、保险合同缔结之时、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甚至在保险人理赔之后,保险交易的各方主体都须受最大诚信原则的制约。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受益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等均应该履行相应的最大诚信义务。正确适用最大诚信原则,是在保险纠纷案件中判定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基础。
  保险法中的最大诚信原则与民法诚信原则即存在联系,也存在区别;司法实践之中,一些审判机关或者仲裁机构往往将两者等同对待,以至于出现了最大诚信原则适用标准不一的问题。只有准确辨识两者之间的关系,才能真正理解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与诚信原则的异同
  诚信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与保险法中的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市场功能上有共同
  之处,如均可以降低交易费用、促成合作。
  但是,最大诚信原则作为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也与民法诚信原则有着很大的不同。
  其一,最大诚信原则作为保险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保险主要制度之中;而诚信原则虽称为“帝王原则”,但其适用上有诸多限制。
  如实告知、明确说明、弃权、禁止反言、不利解释等保险规则皆脱胎于最大诚信原则,贯穿于保险合同的磋商、缔结、履行等过程的始终。甚至可以讲,在保险的每一个环节均对保险参与主体的最大诚信提出了要求。诚信原则名为“帝王”原则,主要生存于判例中,属于衍生、随附义务,劣后于法定义务、约定义务,容易被轻慢。只有在法律条文未作约定、当事人未有约定之时,诚信原则方才有适用的余地。有学者谓“诚信原则在平时引而不发”,则形象地道出了诚信原则后备使用的地位。
  其二,最大诚信原则不仅为法律原则,而且衍生出了一系列可操作性极强的行为规则。
  诚信原则则内容不确定。就某个具体民事行为而言,诚信原则要求当事人的行为界限并不明确。民法中的诚信原则并未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独立规则,它只能在具体的合同履行行为中附生,只能在对合同进行解释时发挥作用。
  其三,最大诚信原则较之于诚信原则,对于诚信的要求更高。
  诚信原则要求市场主体在交易中不得对对方进行欺诈,但它并不反对利用信息优势去合理赚取利益。在市场主体追求个人利益时,诚信原则只要求他们在追求个人最大利益的同时,也兼顾他人利益,而不能损人利己。与此不同,最大诚信原则要求保险市场的主体彼此坦诚相待,如果爱己一般爱人。人们在从事保险交易时,不仅仅要彼此无欺,更需向对方“亮出自己的底牌”,充分展示个人所私下掌握的信息,以彼此公平、合理的态度相互对待。
  颇为遗憾的是,目前我国的《保险法》、《海商法》均未直接、明确地规定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法律原则。但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案例中,已经适用了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法学界,尽管存在对于最大诚信原则的不同理解,但是认为该原则是保险法基本原则已经成为通论。在保险诉讼中,牢牢把握最大诚信原则的主线,有助于诉讼律师理解如实告知、明确说明、弃权、禁止反言、维护保险标的安全、协助追偿、危险增加通知等保险义务和保险制度,有助于诉讼律师精确判断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人各自的权利义务,有助于诉讼律师正确适用法律去规范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注意程度、行为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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