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器损坏险

一、机器损坏保险的概念

  机器损坏保险是以机器设备为保险标的,以机器设备损坏为赔偿前提,以机器设备的重置价值为承保基础,承担被保险机器在保险期限内工作、闲置或检修保养时,因除外责任之外的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或灭失的一种保险。
  机器损坏险专门承保各种工厂、矿山安装完毕并已转入运行、且在国家规定使用期限内的机器设备及其配套设施。

二、机器损坏保险的特点

  1、保险金额按照重置价值确定。要求所有投保机器一律按照重置价值来确定保险金额;
  2、承保的损失以电气事故和人为事故为主。对其他任何原因引起的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及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 
  3、停机退费的规定。停工超过三个月时,保险人按比例退还保险费。3~5月,退15%;6~8月,退25%;9~11月,退35%;连续停工12个月,退50%。计算公式为:应退保费=保险金额*年度费用*按规定应退还的比例

三、机器损坏保险的内容

  1、保险标的
  包括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以及保险合同成立后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增加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具有合法利益的,国家规定使用期限内正常运转的各类机器设备、机械装置等。
  机器损坏险如作为企业财产保险的附加险种,被保险人投保财产综合险或者财产一切险,可附加投保机器损坏险,但我国实践中,保险公司通常只对诸如电力、矿山、船舶行业或者有重大价值的机器或者一般单位的如锅炉、电梯等特种安全设备接受投保机器损坏险。
  2、保险责任
  (1)经考核合格的操作人员为疏忽或过失操作
  (2)离心力引起的断裂
  (3)电气短路
  (4)公共供水、供电、供气及其它公共能源的突发性中止
  (5)锅炉缺水
  (6)物理性爆炸
  (7)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不超保险金额为限。
  3、免除责任
  企业财产险(主险)的免除责任中除去以上机器损坏险的可保责任。
  4、保险期限
  单独投保,期限通常为1年,有时可签发3~5年的长期保单,但保险费的计算仍以年费率为基础;同时投保财产保险和机器损坏保险,二者保险期限的起止时间应一致,但机器损坏保险可独立出具保险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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