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保险

  工程保险是财产保险的引申和发展,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欧洲大规模的恢复和重建工作而迅速发展起来的一类财产保险业务。工程保险以各种建筑安装工程和科技工程过程的各种财产和第三者责任作为保险标的,承保其在施工期间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过失造成的财产损失以及第三者责任。
  一、工程保险的特征
  1.保险标的价值的变动性
  2.承保风险的综合性
  3.被保险人的广泛性
  4.保险期限按工程期限确定和调整
  5.不同工程保险险种的内容相互交叉
  二、工程保险的主要险种
  1.建筑工程保险
  2.安装工程保险
  3.科技工程保险
  三、工程保险责任范围
  工程保险的责任范围由二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主要是针对工程项下的物质损失部分,包括工程标的有形财产的损失和相关费用的损失;第二部分主要是针对被保险人在施工过程中因可能产生的第三者责任而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导致的损失。
  四、工程保险的历史
  工程保险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险种起源于本世纪初,第一张工程保险保险单是1929年在英国签发的承保泰晤士河上的拉姆贝斯大桥建筑工程的。所以,工程保险的历史相对于财产保险中的火灾保险来讲要短得多,可以说是财产保险家族中的新成员。但是,由于工程保险针对的是具有规模宏大、技术复杂、造价昂贵和风险期限较长特点的现代工程,其风险从根本上有别于普通财产保险标的的风险。所以,工程保险是在传统财产保险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设计风险保障方案,并逐步发展形成自己独立的体系。
  工程保险的发展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首先,当时的欧洲几乎是一片废墟,战后各国为重建国家而大兴土木。客观上形成了一种对工程保险的需求,因而促使工程保险得以迅速发展。其次,工程市场本身的规范化,主要表现工程中大量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在工程招标中大量使用完善和标准的工程承包合同,大大提高了工程合同的规范程度,进一步明确了合同双方的风险和义务,从而,为工程保险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在我国,尽管保险业的历史可以追溯上世纪初叶,但是,工程保险是在近二十年伴随着改革开放的形势而出现和发展的。究其原因:一是随着我国的对外开放,大量的国外投资者到中国投资,兴建大量的工程项目,而这些国外的投资者从自身风险分散的角度出发需要工程保险的保障。二是在对外开放的形势下我国的一些工程企业开始涉足海外工程市场,而这些工程企业在海外工程的投标过程中作为履约的条件需要办理工程保险。三是国内的一些建设项目由于业主单位的企业化和承包单位推行项目经理制,客观上需要对于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管理,也为工程保险的发展提供了机会。从1979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办工程保险至今,我国的工程保险已经发展成为财产保险领域中的一个主要的险种,发挥着巨大的风险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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